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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防止沥青中毒事故的指示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2-12-17
施行日期
1952-12-17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523 字

政务院关于防止沥青中毒事故的指示

(1952年12月17日)

根据各地报告,沥青中毒事故经常发生,其中尤以搬运沥青中毒最为严重。在生产和使用沥青的部门内,工人的慢性中毒现象,亦颇不少。一九五一年十月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公布的《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对于防止一般搬运中毒事故,是起了一定的作用的,但因某些地区和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重视不足,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同时该办法中对于防止沥青中毒的方法亦缺少具体规定,以致搬运沥青中毒事故依然不断发生。

造成工人沥青中毒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沥青的包装不良,供工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和卫生设备不够,以及忽视对工人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这种情况,既有害于工人的安全健康,又有害于生产工作,必须迅速予以纠正和改进。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沥青中毒,保障生产、装卸、搬运和使用沥青的工人的安全健康,除责成中央重工业部通令所属生产沥青的厂矿于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切实改善沥青包装外,特批准中央劳动部拟定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公布实施,所有有关单位务须认真执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随时督促检查,对于违犯此项办法及有关法令造成中毒事故的企业单位和人员,必须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应转送各级监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分。

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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