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政务院关于加强对中国银行领导监督的命令

政务院关于加强对中国银行领导监督的命令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0-03-22
施行日期
1950-03-22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89 字

政务院关于加强对中国银行领导监督的命令

(一九五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查中国银行之股权,除三分之一商股外,国家投资占三分之二,为公私合营的银行。现在全国业已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早经建立,该行之国家投资,自应为中央人民政府所有。 为加强人民政府对该行的领导和监督, 特指定南汉宸、曹菊如、马寅初、胡景云、沙千里、章汉夫、章乃器、王绍鏊、龚饮冰、冀朝鼎、詹武、孙晓? 、郑铁如等十三人为该行官股董事。何香凝、陈嘉庚、司徒美堂、许涤新、李世璋等五人为官股监事。

中国银行原有之商股董监事,除战争罪犯外,均继续有效。该行应于短期内,迅速召集董事会议,以推动业务之开展。

此令

政务院总理 周恩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