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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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17号)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信息产业部决定,1993年9月11日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1995年11月10日发布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自2001年12月11日起废止。
部长 吴基传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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