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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关于停止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条目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08-15
施行日期
2009-09-0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48 字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关于停止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条目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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