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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9-21
施行日期
2020-09-2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86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12号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长 侯凯

2020年9月21日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审法发〔1996〕217号)。

二、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审综发〔1996〕369号)。

三、废止《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审法发〔1996〕357号)。

四、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

五、废止《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1999年第1号令)。

六、废止《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七、废止《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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