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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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6号)作如下修改:
一、题目修改为:“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二、第八条修改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并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三、删除第九条。
四、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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