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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6-01
施行日期
2023-06-0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22 字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55号

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3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3年6月1日

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和日期

废止原因

1

国家税务总局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公布,

2010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确认,

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修改,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不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全文废止。

2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1998年9月28日国税发〔1998〕156号公布,

2010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确认,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已被新的税收规定替代,全文废止。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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