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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3-10-27
施行日期
2023-10-27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99 字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9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9月28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任 马晓伟

2023年10月27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

一、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11月2日国家计生委令第3号发布)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国家计生委令第5号发布)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发布)

四、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发布)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令第9号发布)

六、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2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令第10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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