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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2-20
施行日期
2003-02-20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048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1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9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国土资源市场建设的需要,结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所列的部门规章。

附件: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附件

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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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 发布单位及令号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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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信访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5号 │1997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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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2号 │1989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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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地质矿产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1989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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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1989年5月8日 ┃

┃ │审计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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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10号 │1990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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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规定 │地质矿产部令第12号 │1991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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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地质矿产部令第18号 │1994年1月14日 ┃

┃ │的有关条款的决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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