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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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
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2003年10月16日 国法函[2003]240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商法函[2003]29号)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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