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水利部关于特大抗旱经费使用范围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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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水利部
关于特大抗旱经费使用范围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水利部《关于特大抗旱经费使用范围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关于特大抗旱经费使用范围的请示报告
对中央财政补助的特大抗旱经费的使用范围,重申如下:
(一)补助社队兴建抗旱简易设施的材料费用和为抗旱添置提水、运水工具的费用
;
(二)补助社队抗旱中油费、电费、提灌机械维修费等开支超过正常生产费用过多的部分
;
(三)为抗旱而进行大面积人工降雨的材料费和飞行费。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不应该从特大抗旱经费中开支,也不拨补特大抗旱经费。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研究执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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