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监察部关于对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整设置和加强领导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监察部关于对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整设置和加强领导的报告的通知
(1956年6月11日)
监察部「关于对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整设置和加强领导的报告」根据几年来的经验和目前的工作情况,对于人民监察通讯员的设置和领导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这些意见是适当可行的。国务院批准这个报告。现予转发,希即协助各级监察机关照此执行。1953年7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凡是和这个报告不符合的地方,应即一律失效。
监察部关于对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整设置和加强领导的报告
(1956年5月30日)
国务院:
几年以来,各级监察机关根据原政务院公布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设置了数量很大的人民监察通讯员,他们广泛地揭发了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部门中的各种不良现象,在改进工作和维护国家纪律方面,起了不小的作用。目前,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已有改变,人民监察通讯员的设置应该作相应的调整。同时,现在我国正处在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高潮中,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加速进行,这就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人民监察通讯员自下而上的监督作用。某些监察机关对人民监察通讯员领导薄弱和支持不力的现象,也需要迅速加以纠正。为此,特将我们对人民监察通讯员的设置进行调整和加强领导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于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的调整,应该根据「注重质量,重点设置」的原则,在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中酌量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人民监察通讯员必须合乎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并应注意不要任命兼职过多的人员担任人民监察通讯员,以免流于形式。
二、在调整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时,各国家监察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监察厅、局,可在未设监察机构或已撤销监察机构的机关和企业中有重点地设置适当数量的人民监察通讯员。派驻机关或企业中的国家监察机关,可在其监督的单位中,有重点地设置适当数量的人民监察通讯员。专区监察处可在县(市)的机关和重要企业中,有重点地设置适当数量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各单位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名额,由主管的监察机关根据当前监察工作的需要来确定。但为了便于领导,名额不宜过多。
在农村中的区、乡一级机关和农村与城市的群众中,一般的不设人民监察通讯员。在司法机关和学校、报社、合作社、人民团体中,也暂不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
三、监察机关调整机构后,有些监察机关已改变为内部监察或专业监察机关(如财政、银行、商业、外贸、邮电、文化、卫生等部门)。其原设置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应该由国家监察机关加以调整,并加强领导。国家监察机关必要时,也可以将这些部门的人民监察通讯员交由各该部门内部监察机关领导。某些监察机关如撤销时,原在该单位设置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应该由上一级监察机关予以调整,并加强领导。没有派驻监察机构的县,其人民监察通讯员应该由主管专区监察处予以调整和领导。
四、各级监察机关在调整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时,对于需要保留的人民监察通讯员,不必重新任命,但应将保留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名单,向其所在的机关或企业内公布。对于那些兼职过多,不需要或不适合担任人民监察通讯员职务的人员,应该在解释清楚以后,免去其人民监察通讯员的职务。
五、各级监察机关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增加或新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时,可经本单位民主推选或由党政领导推荐,由监察机关任命。人民监察通讯员在地方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专区的监察机关任命;在部门的,分别由部、局、大企业单位的监察机关任命。任命手续应力求简单,设有监察机关的单位,由监察机关将所任命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名单予以公布即可,不设监察机关的单位;由任命机关通知人民监察通讯员的所在机关或企业予以公布即可。人民监察通讯员调动工作时,一般的应免去其人民监察通讯员的职务。
六、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监察通讯员的作用,各级监察机关对于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必须予以重视,加强领导。做好这一工作的关键问题,在于及时指导人民监察通讯员有中心、有系统地反映问题。同时,对于他们反映的问题,认真地予以处理。各主管监察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或兼管此项工作,每一季度应该发一次通讯要点,并可根据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或临时发生的重大问题,随时布置通讯的要求。主管监察机关应该派员和他们联系,并经常保持通讯联系。同时,还应该定期召开人民监察通讯员大会或组长会议。监察机关应该经常发给他们一些有关监察工作的业务学习材料,供给他们必要的纸张,解决他们必要的费用。对于人民监察通讯员所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或督促主管部门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通知原反映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对于有优良成绩的人民监察通讯员或通讯小组,应该注意予以表扬或奖励。
以上意见,是否有当,请予审查批示,以便转知各级监察机关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