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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西南四省区五方经济协调会第二次会议的报告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7-04
施行日期
1985-07-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848 字

国务院对西南四省区五方经济协调会第二次会议的报告的批复

(国函〔1985〕105号)

四川、云南、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人民政府:

廖伯康同志《关于四省区五方经济协调会第二次会议的情况报告》和四省区五方经济协调会议《关于四省区五方经济协调会第二次会议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收悉。现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批复如下:

(一)西南四省区五方经济协调会第二次会议的指导思想和提出的“自力更生、多方联合、国家支持、共谋振兴”的方针是正确的,会议开得是好的。今后应继续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指引下,结合西南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不断总结新经验。

(二)四省区五方经济协调会议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协调,是一种跨省区、开放式、松散型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有利于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一种尝试。今后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西南地区的特点和实际可能,更有成效地开展横向经济联系和经济技术协作。

(三)开展川、滇、黔、桂地区的国土资源综合考察和发展战略研究,是开发大西南的一项很重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意在“七五”科技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请中国科学院牵头组织好这项工作,地方要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论证工作。

(四)改善西南地区公路是必要的。希望你们各方积极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大力组织群众同心协力,把省际间的断头路修通,为西南的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对于重要的国防公路和主要干线公路以及大型桥梁的建设,请交通部根据可能给予支待。

(五)关于在四省区五方建立“内陆资源开发区”和“内陆经济开放试点区”的问题,可放后考虑。

(六)四省区五方协商一致的一批急需的交通、能源、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建设项目,请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在拟定“七五”计划时,凡有条件的,要尽可能给予支持,列入国家计划。

(七)关于放宽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重点扶持问题,请国家民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各地方要积极配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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