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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见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4-19
施行日期
1991-04-1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48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积极

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见的通知

(1991年4月19日 国办发<199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贸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对于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各边境省、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发挥优势、通贸兴边、加强管理、健康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各边境省、自治区自行制定的边境贸易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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