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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解决微山湖南北两段湖田、湖产经营范围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9-05
施行日期
1985-09-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633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解决微山湖南北

两段湖田、湖产经营范围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5]61号 1985年9月5日)

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

民政部《关于解决微山湖两段湖田、湖产经营范围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苏鲁微山湖争议的解决,有利于沿湖人民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的发展。希望你们和有关市、县领导同志顾全大局,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彻底解决问题。

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附:民政部关于解决微山湖南北两段湖田、

湖产经营范围问题的报告

(1985年8月12日)

国务院:

我部受国务院委托,于今年3月18日至21日,约请江苏省徐州市和沛县、山东省济宁和微山县的负责同志来京,协商微山湖南北两段湖田、湖产经营范围问题。之后,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又与两省领导交换了意见。经过充分协商,两省意见已基本一致。现报告如下:

一、南段(房村河至沛、铜两县边界)。这段南北长约10公里,其中靠京杭运河以东的一片芦苇约1万亩及其东侧的15000亩湖田和湖产,共25000亩,由沛县经营,其余由微山县经营。

二、北段(二级坝下)。这段西起京杭运河,东至四道堤西堤脚,约有7000亩湖田、湖产,其中2/3划归沛县,1/3划归微山县。湖腰扩大已挖掉的部分不计算在内。为便于经营管理应划出界线,线西由沛县经营,线东由微山县经营。

我们建议,具体划界及有关遗留问题的解决,由两省自行协商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两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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