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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请示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9-07
施行日期
1987-09-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788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交部《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1987年9月7日

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过去,在我接待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时,习惯上都互赠礼品。但近几年来,我接待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的起数大幅度增加,相互馈赠礼品的数量也随之增大。目前,在对外赠礼上存在着偏多、偏大、偏重的倾向,这既不符合“双增双节”的精神和我目前经济上还不富裕的基本国情,也不适应国际上赠礼简单的习惯做法。现在,国际上不少国家对受礼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贵重礼品均上交国家,个人不得留用,我送礼过重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效果。鉴此,拟对赠礼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出访代表团的我方赠礼问题,应严格按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的《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有关条文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我对来访国宾(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赠礼问题,拟本着礼宾改革的精神,规定:

(一)凡我接待的首次来访国宾,如对方向我赠礼,我可接受,并以我出面接待的国家领导人名义向国宾本人(和夫人)回赠适当纪念品。在访问外地城市可回送少量纪念品,不送厚礼。

(二)对再次来访的国宾,如对方向我赠礼,我可接受,但不再回赠纪念品。

(三)对多次来访的国宾,可商对方免赠礼品。

(四)对再次和多次来访的国宾,如因特殊原因需回礼者,另行报批。

三、对来华访问的副总统、副总理、部长、副部长及其他级别的外宾,其赠礼问题,亦参照上述精神从严掌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外交部

1987年8月21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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