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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地方修建革命纪念馆所需建设资金问题请示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2-11
施行日期
1993-02-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61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地方修建革命

纪念馆所需建设资金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关于地方修建革命纪念馆所需建设资金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地方修建革命纪念馆所需建设资金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去年以来,不少地方向我委写报告,要求修建革命纪念馆,并要求国家安排投资,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关于地方修建烈士陵园、纪念碑(塔)等设施投资问题,按有关文件精神和过去的作法,所需投资原则上由地方安排,国家不予补助。如一九八五年上海市要求修建龙华纪念馆,并要求国家补助投资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在批复中指出:“鉴于目前中央财政很紧,过去其它省市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馆等所需经费均由地方自行解决,因此,国家难以安排烈士陵园的建设投资。”一九八六年我委在处理各地要求修建革命纪念馆的有关事宜时,曾给国务院写报告,建议烈士陵园、纪念碑(塔)等均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当时国务院批转了这个报告。

根据上述情况及目前国家财力的状况,我们意见,今后凡地方要求修建纪念馆等,所需投资由地方安排,国家不予补助投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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