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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农业部关于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工作干警户、粮等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8-07
施行日期
1989-08-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93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农业部关于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工作干警户、粮等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1989年8月7日 国办发[1989]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

国务院同意司法部、农业部《关于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工作干警户、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司法部、农业部关于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改工作干警户、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

(1989年5月27日)

国务院:

(略)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经商得财政部、公安部同意,请求国务院再作以下明确规定:

一、兵团劳改工作干警工资、福利、退休、离休等,均享受人民警察的同等待遇。干警培训、子女招工、农属农转非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

二、兵团劳改局、师劳改处(科)、警校、监狱和从事工业生产的劳改支队等单位的干警及按有关户口政策规定应投告的家属,在单位所在地落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其所需粮油差价及副食补贴款,列入自治区财政计划,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三、对农业生产单位的劳改工作干警,准予在所在地落城镇户口,吃自产粮,按国家规定的工种定量标准核定定量。家属落户由公安部门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因工作需要调入兵团劳改局、师劳改处(科)或从事工业生产的监狱、劳改支队的干警,按国发[1980]212号文件规定转换粮食关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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