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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加强各级工业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3-28
施行日期
1985-03-2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115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加强各级工业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各级工业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各级工业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最近召开了全国工业普查会议,到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认为,国务院决定在一九八六年进行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十分重要,必须认真地搞好这次普查,保证质量,务求把普查数据搞得准确可靠。

大家反映,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普查机构问题。去年建立的各级普查机构的人员都是从有关单位借调的,随着体制和工资改革的进行,各单位都要定员、定职、定岗位、定人,纷纷要把人抽调回去,借调来的同志怕被列为编外,也要求回原单位工作,普查机构面临着散伙的危险。大家认为,这是个实际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一、各级人民政府工业普查领导小组下属办公室,配必要的人员编制。在完成工业普查任务之后,所配人员编制即行撤销。

(一)国务院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五十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二十人左右(见分配表)。这部分人员从现有职工中抽调,并可分配一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不从社会上招收。其工资、福利费等由工业普查经费开支。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司局级机构;各地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哪一级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由于普查工作不同阶段需要的人有多有少,在工作繁忙时(主要是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如需要另行增加少量的工作人员,可从有关单位借调,借出单位对他们的福利待遇等要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也可从各地、各部门离退休人员中临时招聘一些工作人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编制的配备以及借调、招聘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上述精神确定。

二、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部门(特别是各工业主管部门)的工业普查任务也很重,必须相应加强工业普查机构,配备一部分固定人员专门从事工业普查工作。

三、关于工业普查经费,仍按国务院国发〔1983〕185号文件和一九八四年五月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编人员的开支问题,应按照本文第一条(一)款的规定办理。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批示。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编制分配表

国务院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

劳 动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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