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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7-16
施行日期
1997-07-1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64 字

国办发出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了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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