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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五一”放假安排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4-23
施行日期
2007-04-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五一”放假安排的通知

(2007年4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五一”:5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4月28日(星期六)、2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4日(星期五)、7日(星期一);5月5日(星期六)、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28日、29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假期;不得铺张浪费,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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