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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干部不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11-18
施行日期
1985-11-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58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干部不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复函

(国办函〔1985〕8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发(1985)110号文《关于我省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请示》收悉。关于你省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问题,中办发(1985)41号文已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各类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职务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提出:“在辞去合作企业职务时,要和外商讲清楚,以取得对方的谅解,并另选派能与之合作的人员去任职”。请认真按上述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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