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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申一九五四年政务院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它体育运动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1-08-08
施行日期
1981-08-0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73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申一九五四年

政务院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

其它体育运动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八月八日)

国家体委拟于九月一日公布第六套广播体操,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将联合下发积极推行广播体操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重申一九五四年政务院《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它体育运动的通知》,现将这一通知重印附发,望各级政府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并在政府机关中推行广播体操,开展多种多样的体育活动,以改善干部的健康状况。

附:

政务院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

其它体育运动的通知

(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

根据总理指示并经政务院第二百零五次政务会议讨论,认为在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体育运动,是改善干部健康状况,增强体质,提高工作效率的最积极的有效的办法之一;也是一种很好的文化活动。目前,机关中的体育运动已有初步开展,但还不够普遍和经常,远远不能适应客观需要,其关键是有些机关的领导干部对此认识不足。为此,根据总理指示,特要求全国各机关,首先是在北京市的各机关,认真做好以下各点:

一、正式规定在每天上午和下午的工作时间中各抽出十分钟做工间操。做操时,应动员所有工作人员参加。领导干部应负责组织领导,并应带头参加,使之能够组织起来,坚持下去。此外,亦应提倡早操和球类等多种多样的体育运动。

二、 应把体育运动与文娱活动密切地结合起来,利用工余、假日等机会,组织运动竞赛、文娱体育晚会、郊游以及其它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 必须切实做好体育运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培养体育活动的积极分子的工作。

四、 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增设运动场地及设备。体育运动经费应在节约原则下正式列入行政费用预算中。

五、 机关的体育工作,应在党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机关工会、青年团和俱乐部具体负责组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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