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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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
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 《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国发〔1982〕133号)下发后,有的地区和单位对其中关于人防工程建设问题的规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影响了上述规定的贯彻落实。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特作如下解释:
一、 关于“人防工程建设当前主要搞好已开挖工程的维护,原则上不开新工程”的问题,指的是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主要搞好现有工程的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口部处理、平战结合和部分工程的收尾任务,原则上不开新的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仍按国家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 关于动员城镇职工参加人防公用工程维护的规定,也适用于第一条规定所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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