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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成员的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05-21
施行日期
2009-05-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58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和成员的函

(国办函〔2009〕53号)

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成员的请示》(安监总管三〔2009〕9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同意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组成做出调整。调整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

骆 琳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成 员:

XXX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 希 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部长助理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XXX 财政部副部长

杨志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XXX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李秉仁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

徐祖远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胡亚东 铁道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尹 力 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副局长

孙华山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 穹 法制办副主任

XXX 民航局副局长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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