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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9-19
施行日期
2001-09-1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20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1〕5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恳请批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藏政发〔2001〕7号)及有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镇,东至西干渠尾水、拉萨河、堆龙河,西至德吉村,南至岗沙库,北至拉萨市金珠西路,规划范围总用地5.46平方公里。

三、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拉萨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b4378--011122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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