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老龄事业机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老龄事业机构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2-19
施行日期
1995-02-1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96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老龄事业机构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5〕9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老龄事业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更名为中国老龄协会(对外可保留原英文名称不变),为国务院副部级事业单位,由民政部代管。

二、中国老龄协会的职责任务是:对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等重大问题和老龄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与老龄问题有关的社会活动,参与有关国际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中国老龄协会为全额拨款单位,其预算经费由财政部根据单位性质予以核定并单独划拨。

四、中国老龄协会的干部管理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会长由国务院管理,副会长由民政部管理,均由在职工作人员专职担任。

五、中国老龄协会的机构编制方案,由民政部根据其职责任务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拟定,经批准后另行印发。

六、中国老龄协会不搞上下对口机构,没有指导地方老龄工作的职能。地方的老龄组织机构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