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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培训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9-15
施行日期
1999-09-1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4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培训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继续开展第二批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特培”工作的请示》(新政发〔1998〕8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从1999年起至2005年每年选拔50名左右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区所属的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必要的实际工作锻炼,帮助他们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为新疆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服务。

二、培训的组织工作等事宜由人事部、科技部和你区协商办理。请根据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认真做好有关人员的推荐、选拔工作,进一步完善培训管理办法,提高培训效益。培训中的具体问题,可直接商请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支持。

三、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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