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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8-31
施行日期
2004-08-3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19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

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

(国办函[2004]60号)

劳动保障部:

你部和外交部报送国务院的《关于对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请示》及所附的《修订1958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的公约》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由你部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登载《修订1958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的公约》的标题及简要介绍;通知国际劳工局的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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