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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1-23
施行日期
2006-01-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6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将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为中国海盐博物馆的请示》(苏政发〔2005〕91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拟在江苏盐城建设的海盐博物馆名称可定为“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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