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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由李东冶同志负责宝钢工程组织协调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1-05
施行日期
1986-01-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6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由李东冶同志负责宝钢工程组织协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86〕1号)

国务院各经济部门,上海市、江苏、山东、浙江、安徽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持宝钢工程组织协调工作的连续性,国务院决定:由李东冶同志接替韩光同志,作为国务院代表,协调处理宝钢建设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的问题。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一月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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