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3-15
施行日期
2002-03-1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36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2]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甘政发[2001]13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起580、581号规划路,南至516、571—1号规划路和甘肃农业大学北侧,西至530号规划路,北至502、511号规划路。规划范围总用地9.53平方公里。

三、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兰州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应符合已批准的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