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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3-10
施行日期
1997-03-1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58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

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7]19号 1997年3月10日)

农业部、林业部:

为了保证《植物检疫条例》的贯彻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由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但是,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

二、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各地方农业、林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承认检疫证明,不得重复检疫,重复收费。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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