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7-05
施行日期
1991-07-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54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1991年7月5日 国办发(1991)40号)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都是经由人事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的。为了简化审批程序,国务院决定今后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授权人事部办理,不再报国务院批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