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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7-17
施行日期
2004-07-1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6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通知

(国办函[20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4年我国将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前,需要根据全国行政区划情况进行普查区的划分和编制代码。为了保证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行政区划变动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全国行政区划审批截止时间提前到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

二、在暂停调整审批期间,各级行政区划变动和更改地名的准备工作可继续进行。暂停期限结束后,按现行程序办理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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