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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产品试制费开支问题的补充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2-03-12
施行日期
1982-03-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30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产品试制费开支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2年3月12日 国办发〔1982〕22号)

《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决定》(国发〔1982〕15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中有关“新产品试制费可以分批摊入老产品的成本”的规定,是指企业试制新产品发生的原材料、工资和费用,可以计入产品成本。至于为进行新产品试制所必须购建的固定资产,扩权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费用,以及国家安排的重点试制项目所需的费用等,均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分别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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