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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4-28
施行日期
2003-04-2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9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

(国办函[2003]31号)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先生:

2003年3月13日《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船舶登记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6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依照海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澳门”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20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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