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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延长处理时间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3-07-06
施行日期
1983-07-0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4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延长处理时间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七月六日)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国发150号文件《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发出后,各地区、各部门已先后作了部署,正在贯彻执行。但据一些省、市反映,由于今年以来各地都在进行机构改革和调整领导班子,使这项工作进展缓慢。加之机电产品品种繁多,需要查阅各种技术资料,进行技术鉴定,以及降价处理短期内找不到需要对象等原因,使报废和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的工作,难于按原规定在九月底完成。根据这一情况,国务院决定,报废工作延长到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降价处理延长到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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