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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8-05-21
施行日期
2018-05-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44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韩 正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宁吉喆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统计局局长

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牛占华 中央编办副主任

雷东生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唐承沛 民政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任荣发 税务总局副局长

唐 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贾 楠 统计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副局长贾楠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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