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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3-04-29
施行日期
2013-04-2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64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肖 捷 国务院副秘书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戴均良 民政部副部长

XXX 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XXX 国家标准委副主任

徐一帆 统计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副局长徐一帆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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