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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3-25
施行日期
1995-03-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6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发[199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核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部际协调机构,不属国务院非常设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方面的政策措施,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由国家计委牵头,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交通部、邮电部、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新闻办、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核安全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单位参加;由国家计委副主任叶青任协调委员会主任,电力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总参谋部的一位领导同志任副主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承担。

二、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统一组织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核电站主管机构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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