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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10-12
施行日期
1992-10-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78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通知

(1992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54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统一协调股票、债券、国债等有关政策,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撤销原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代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朱镕基(兼)

副主任:刘鸿儒(兼)

周道炯(常务副主任)

委 员:陈 元(人民银行副行长)

洪 虎(体改委副主任)

王春正(国家计委副主任)

金人庆(财政部副部长)

俞晓松(经贸办副主任)

冯梯云(监察部副部长)

华联奎(高法院副院长)

张思卿(高检院副检察长)

刘山在(经贸部部长助理)

刘敏学(工商局局长)

金 鑫(税务局局长)

汤丙午(国有资产局局长)

殷介炎(外汇局局长)

为了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受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指导、监督检查和归口管理。刘鸿儒同志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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