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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悬挂国徽等问题给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0-07-07
施行日期
1980-07-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7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悬挂国徽等问题给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复函

(一九八0年七月七日)

一九八0年六月三日电悉。关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悬挂国徽和挂机关名称牌子问题,答复如下:

一、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悬挂的国徽,直径为八十公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悬挂的国徽,直径为六十公分。

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悬挂的国徽由国务院统一制发。

四、国徽一般应悬挂于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五、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建制,由于行政区划的改变等原因而发生改变时,应将不需用的国徽缴回制发机关。

六、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机关正门挂书写有机关法定名称的牌子。行政公署挂的牌子上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挂的牌子上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挂的牌子上冠市的名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挂的牌子上应书写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牌子的大小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不作统一规定。牌子为白底黑字,可以竖写或者横写,由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行制作。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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