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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放广东省莲花山客运口岸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6-27
施行日期
1985-06-2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放广东省莲花山客运口岸的复函

(国办函〔1985〕3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粤府〔1985〕33号文悉,经国务院批准,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莲花山港辟为对外轮开放的客运口岸,开办莲花山至香港的客运航线。

二、同意口岸检查、检验等单位共增加编制二百三十一人,增编所需人员尽可能从党政机关多余人员中选调。各单位人数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共同下文通知。

三、莲花山客运口岸开放前,由你省负责组织并邀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通航日期。有关开放的具体问题,请与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商洽。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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