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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10-05
施行日期
1997-10-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9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国办发〔1997〕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统一法制,防止动物防疫执法中的矛盾,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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