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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核电站大亚湾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11-11
施行日期
1986-01-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38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核电站大亚湾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通知

(国办函〔1985〕8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核电站大亚湾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广东核电合营公司所属广东核电站大亚湾专用码头自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起在核电站建站期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进出广东核电站大亚湾专用码头的船舶经三门岛时,可以走东、西航线,以走东航线为主。请广东核电合营公司负责与当地驻军建立必要的通报制度。

三、同意为深圳市检查检验单位增加人员编制五十二人。 进出广东核电站大亚湾专用码头船舶的检查检验任务由深圳市有关单位按实际需要派人完成,不在核电站设机构。有关具体问题,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与劳动人事部联合发文下达。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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