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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省要求解决棉花积压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9-20
施行日期
1985-09-2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2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省要求解决棉花积压问题的批复

(国办函〔1985〕72号)

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解决棉花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国家棉花储备问题。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库存积压的棉花全部转为国家储备尚有困难。最近国务院已经批准全国增加一千万担棉花储备,其中山东省具体增加多少,将由商业部和财政部统筹安排,并予适当照顾。储备费用负担,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储备资金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保管费用由省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在核定山东省预算中,已包括了这部分费用。

二、关于削价处理棉花问题。削价处理絮棉,先按国务院决定的数量和价格销售,销完之后是否再处理一批,届时另作研究,你省不要自行削价推销。适当降低纺棉的供应价格,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对纯棉纺织品现在不考虑降价处理。

三、关于解决棉花供过于求问题。最近国务院已发出文件,调整棉花产供销政策,积极开拓内外销市场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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