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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9-15
施行日期
1994-09-1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57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复函

(1994年9月15日)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加强旅行社质量管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请示》(旅发〔1994〕05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对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同意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请你局对《实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定的规定》进一步修改后下发实施。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并将情况报送财政、银行、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保证金及利息归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提取一定的保管费用。

三、请你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对旅行社的宏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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