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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夏时制的公告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9-09
施行日期
1987-09-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5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夏时制的公告

(1987年9月9日)

一、1987年夏时制定于9月13日星期日凌晨2时结束,届时将钟表从2时拨回到1时。广播电台等报时单位报时,应将“北京夏令时”改称“北京时间”。各地方和铁道、民航、交通、邮电、广播影视、气象等部门,应提前精心安排好各项工作和生产活动。

二、从1988年开始,今后每年全国夏时制的起止时间定为:4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日凌晨2时开始(届时将时针拨到3时),9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日凌晨2时结束(届时将时针拨回到1时)。每年夏时制起、止之前,各地方、各部门应提前安排好各项工作,各新闻单位应提前提醒人们在时间转换时注意拨表。国务院办公厅不再年年发此公告。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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