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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违反规定购买进口小轿车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12-22
施行日期
1986-12-2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605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违反规定购买进口小轿车的通知

(国办发[1986]99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5]57号)下达后,各部门对一九八四年以来购车(包括接受馈赠的)、换车和配车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对于违反规定购买的和超编应收回的小轿车,有的部门已作了处理,有的暂时封存停驶,尚未处理。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商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包括下属在京企、事业单位)一九八四年以来违反规定购买和接受馈赠的发动机排量在二点五升以上的联邦德国“奔驰”和美国“卡迪拉克”、“林肯”、“别克”等豪华型或超豪华型小轿车,一律上交中直管理局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理。

二、违反规定购买和接受馈赠的不属于上述型号的其他高级小轿车,可按机关车辆配备编制的有关规定留用,超编的车辆上交中直管理局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各部门以各种各义长期借用或调换下属单位的小轿车,必须立即清理退还。

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机关配车和领导干部用车的有关规定,今后凡发生违反规定购买进口小轿车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对各地和军队发生违反规定购买的进口小轿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以上规定制定办法,自行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198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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